一、公司减资条件和程序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从实际情况看,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三)、减资的具体方法有:
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公司减资的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6、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9、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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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资的财务处理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用于弥补亏损属于这一类。
(一)实质上减资的会计处理
(1)如果是资金过剩将股本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正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银行存款等
(2)如果出现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应当按照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进行处理。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由于,未涉及股权转让,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二)名义上减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或“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三、资料分享
一、减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处理
例1: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5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因为资产瑕疵需要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25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
被减资公司的账务处理,首先按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减少实收资本,减资款超出所减少的实收资本的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为:
借:股本 100
资本公积 100
未分配利润 50
贷:银行存款 250
1.除少数特殊行业(大多为金融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在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因此例1中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2.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处理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的处理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减资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应以此方式处理.如例1中减资发生审计评估费用2万元,广告费1万元.则广告费1万元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减资直接相关的审计评估费2万元则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例1中借方的未分配利润数字应为52万元
3.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还需注意如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企业对该问题存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第十条所列举不得抵扣的事项,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现金流量表的处理原则是:
(1)该减资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
(2)该减资企业母公司个别报表──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现金.
(3)该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给少数股东的金额,即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
5.减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将250万元列入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列中其他行.
二、减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2,A公司2015年以1 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 500万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 000万元.
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 000-900=6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4号公告强调的是减资过程中留存收益可作为股息所得额应属于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原则.而79号文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很多企业发生处置股权业务时多采用先分配留存收益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
此外,类似34号公告中留存收益可以按投资企业所占比例作为股息所得的处理方式除了减资业务外还有企业清算业务.其具体税务处理原则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的相关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第A107011(股息红利优惠明细表)中专门设置了'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栏目,并在填报说明中解释了填写原则及表内、表间关系等.对有涉及减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该填报说明的要求及表中的勾稽关系进行填写.
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为负,存在资本公积是否属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以下内容转自博客,仅供参考:
飞彩股份(000887,现名中鼎股份)2006年转增减资补亏的股改方案备受各界关注。现将该方案简要回顾并评论如下:一、基本情况股本结构:股改前,公司总股本为301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21000万股,占比69.77%;流通股为9100万股,占比为30.23%。经营状况:2005年,公司每股收益0.02元,每股未分配利润-2.55元,每股资本公积2.50元。二、股改方案资产置出:置出部分资产为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农用车生产与销售相关的全部资产及其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23.03万元。资产置入:置入部分资产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中鼎股份下属子公司中鼎密封件公司与液压气动密封件业务和汽车非轮胎橡胶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86.95万元。追加对价:潜在控股股东承诺,若未来三年置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之和低于15000万元,其将追送出2275万股。股份对价: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三、争论焦点用资本公积转增后再减资弥补亏损是否构成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四、中介意见 1、关于方案源起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指出,公司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公司亏损数额较大(7.7亿元),未来多年内用利润和公积金弥补的难度较大,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 2、保荐机构的合法性辩护 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均允许。 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及弥补亏损的途径,但并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公司法》同时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只要事先经过股东会批准,是可以通过减少股本(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 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 三板上市公司广建股份于2002年至2003年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该公司具体公告内容为:“2002年12月9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总股本按2:1的比例缩股用于弥补亏损,缩股后的公司的股本为8495.70万股。”律师的合法性辩护 《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 《公司法》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 飞彩股份本次减资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表明,当企业法人出现严重亏损,应当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因此,虽然《公司法》未就“减资弥补亏损”作明确规定,但部门立法已确立了“减资弥补亏损”制度。会计师对减资弥补亏损会计处理的说明第一步 转增基本数据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具体测算数据如下:301,000,000/10×22=662,200,000股。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 662,200,000 贷:股本 662,200,000第二步 送股基本数据 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借:股本-非流通股股东 29,120,000 贷:股本-流通股股东 29,120,000第三步 减资弥补亏损基本数据 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具体测算数据如下:(301,000,000+662,200,000)÷10×6.7335=648,570,720元会计处理借:股本 648,570,7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48,570,720
解读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明确要求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
政策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公司寄予厚望,但风险因素总隐藏在上市公司财报中,未弥补亏损便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1573家公司发布了2011年年报,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有33家上市公司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为此,这33家公司上报证监会,希望能“照搬”2001年郑百文重组事件,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达到美化财报吸引再融资的目的。
鉴于此,证监会发布了1号指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一是严格执行公司法,二是不能以规避方式补亏,使某些上市公司意图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变相恢复账面利润的意图再次破灭。
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内涵
1.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在会计科目上一般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权益性交易相关,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股东投资溢价;(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部分非经常性损益记入“资本公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包括21项内容。
考虑到以上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资本公积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而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理。
2.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保护公司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3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即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而对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账面仍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要想融资,除以资本公积迅速弥补亏损的方法外,别无他法。但实际上,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仅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
3.从《企业财务通则》角度分析。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其他来源。资本公积的用途一是转增资本,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可见,《企业财务通则》不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性质一样,主要是所有者投入产生的,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积累,所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点越界。
上市公司重组未弥补亏损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双方间相互结转。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是一笔财富,不是包袱,而资本公积补亏则会使企业失去抵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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